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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不懂的罚单:对比蔡慧康,李可停赛4场+罚款4万孰轻孰重?

2024-08-23 19:34    点击次数:204


  

久古

8月16日,中国足协官网发布公告,对中超联赛第22轮国安与青岛西海岸之战中,在裁判员鸣哨终止比赛后实施暴力行为、“用手掐住对方球员颈部并将对方球员(注:赵宏略)推倒”的李可,作出停赛4场、罚款4万元的追加处罚。消息一出,网友议论纷纷,说处罚轻了重了的都有,莫衷一是。

有一种声音认为,几于之前的阿奇姆彭,以及去年蔡慧康也是停赛4场+4万,因此足协对李可的处罚是恰当的。但个人认为对李可的处罚偏轻了,或者说对阿奇姆彭的处罚偏重了。

先说对阿奇姆彭的处罚(因此前已多次提及,本文简而言之)。阿七仅仅是准备接边线球时对拉扯、纠缠的对方球员推了一把。不料正推在对方脖子上,结果被红牌罚出场,并受到停赛4场、罚款4万元的追加处罚(事后河南俱乐部又对其开了一张20万元的罚单)。

需要注意一个细节的是,尽管此前已经说了N遍,这里还想再重复一遍:从现有视频来看,相信任何人都认同这样一个观点:阿奇姆彭自始至终没有故意要“用手臂击打对方球员颈部”(处罚公告语)的主观故意。

而网友所说的蔡慧康又是怎么回事呢?

2023赛季中超联赛第29轮泰山客场1-1海港之战,因为事关夺冠、或者说主队能否提前一轮夺冠(当时海港积59分排名第一、泰山54分排第二),所以双方极为重视。而比赛最终也演变成一场红黄牌大战(蔡慧康、吕文君、哈维尔、莫伊塞斯、费南多被出示红牌罚出场),并引发了场上双方的多次冲突。

这其中,第41分钟,泰山队主罚任意球时,吕文君和陈蒲产生了冲突,并迅速引发两队大规模的混乱。在这个过程中,或许认为对方有肘击动作,蔡慧康在推掇时对莫伊塞斯掐了脖子,赛后被足协处以停赛4场、罚款4万元的追加处罚(其他人员的处罚情况略)。

如开篇所述,足协在处罚决定中,对李可的犯规行为定义为“用手掐住对方球员颈部并将对方球员推倒”。与蔡慧康相比,至少多了一个“将对方球员推倒”的动作。但实际上,二者的区别比较大。

蔡慧康对莫伊塞斯的犯规,缘自后者相关视频没有交代的肘击动作。而事实上,在蔡慧康掐脖子之前,莫伊塞斯就已经被武磊紧紧抱住(也可以理解为劝架)。李可的犯规,是因为赵宏略抱着皮球、有拖延比赛时间的嫌疑。李可为了快发、心急之下直接抱着对方并双手掐其脖子、同时将其放倒。整个过程,李可抢球、掐脖子、倒推赵宏略几个动作非常连贯、一气呵成,并且几乎在1秒钟之内完成。

根据足协处罚决定中的处罚依据,即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(2024)》之第48条和第53条之规定,李可、阿奇姆彭与上赛季的蔡慧康一样,受的处罚都相同。

这第53条,是界定对处罚对象进行追加处罚的情形;第48条则是界定对处罚对象从重处罚的情形。具体来说,处罚决定认定处罚对象比赛中实施暴力行为,对应的处罚就是至少停赛3场、罚款3万。因为符合第48条,根据从重处罚的原则增加了1场。

但如上分析,3者之间的犯规又各不相同。

蔡慧康是在双方已经有冲突的情况下,“怒而掐(对方脖子)”;阿奇姆彭是向前启动时,为了摆脱对方的纠缠而下意识地扬(或者挥)了一下手;李可则是非常明显的用双方掐着对方的脖子同时将其推倒。

也就是说,这3名球员看似相同的犯规,却有细节上的区别。明说了,对蔡慧康的处罚得当;对阿奇姆彭的处罚偏重;对李可的处罚偏轻了。

之所以这么说,是因为第53条规定的3种情形中,每一种的处罚标准都是“至少”。李可的犯规,无论是情节本身还是“额外增加”的推倒对方球员(事实上叫抱摔更准确),而这一犯规本身就是一个红牌动作。足协在决定对李可进行处罚的时候,应该考虑其犯规的性质、具体的程度,以及可能给对方带来的伤害的等后果。

打个比方,事后赵宏略经检查出现骨折等其他更严重的伤,而又认定就是因李可的“推倒”所致,后者是不是还要受到进一步的追加处罚?

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蔡慧康和阿奇姆彭在“至少”3场的基础上从重处罚之后增加1场而变成停赛4场、罚款4万;则对李可的追加处罚应该更重一些,这样才显得更公正公平,也更符合规则。

特别声明的是,本人对蔡慧康、阿奇姆彭和李可3名球员不抱任何立场,本文仅就事论事。

发布于:广西壮族自治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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